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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概况

医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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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推动医院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江苏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苏卫行党办〔2019〕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举办主体:宜兴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医院名称:宜兴市人民医院;中文简称:宜人医;英文名称:YiXingPeople’s Hospital。

第四条 医院地址:江苏省宜兴市新城路1588号;医院网址:www.yxph.com。

第五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经费来源:医疗业务收入、财政补助、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条 开办资金:¥13765万元。

第九条 执业登记机关: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条 办医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一条 办医方向:建设成为一家覆盖全市、辐射周边、公益惠民、技术领先的区域标准化、标杆性医院,为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的现代医疗卫生体系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功能定位:宜兴市(县)域内医疗、急救、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中心。

(一)提供临床医疗、预防保健等基本医疗服务;

(二)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病症诊疗服务;

(三)承担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

(四)其它职能。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七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九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医院具有以下权利:

(一)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医院的其他权利;

(三)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一条 医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保健、康复、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卫生健康服务;

(三)承担医学生教学、实习等毕业前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党风廉政和行风职业道德建设;

(六)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国际卫生援助任务;

(七)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任务;

(八)支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九)保障员工合理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

(十)接受国家、江苏省、无锡市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员工和合同制员工等。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权利:

(一)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

(二)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职称评定、职级晋升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涉及医院建设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等内容享有知情权;

(六)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员工的义务:

(一)医院员工应该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爱岗敬业,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二)医院员工应当认同医院文化,坚守“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三)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四)医院员工有义务依法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尊重患者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医院离退休员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医院的组织

第一节 医院党委

第二十五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宜兴市人民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人数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位数设置,党委委员人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设置。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

第二十七条 医院党委设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相关规定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推动党委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医院党委下设若干党总支、党支部。

第二十八条 医院党委是医院的领导核心,应抓好对医院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作用。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支持医院行政依法依规全面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党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讨论决定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草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对医院内部组织机构及所属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使用,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医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做好医院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舆论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医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领导;

(九)领导医院外事工作和港澳台事务,研究决定医院涉外交流合作等重大事项;

(十)落实党建带群建责任,领导和支持医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一)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协助党委书记分管人、财、物等;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按照相关标准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党建工作经费不足时,由医院统筹安排。

第二节 医院行政

第三十一条 医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4至6人(可设总会计师1人),副院长职数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第三十二条 院长和副院长由宜兴市委组织部和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医院业务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医院法定代表人;

(二)负责医院医疗、保健、教学、科研、行政等全面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检查各项工作部署的实施情况;

(四)根据党委授权,代表本医院签署有关文件;

(五)根据党委授权,发布或授权发布本医院相关信息;

(六)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本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信访维稳、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保密等工作责任;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会计师(如设立)协助院长管理经济和运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具体依照医院实际和相关规定要求确定并实行相应考核评议,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兼任临床科室主任。

第三节 医院纪委

第三十八条 医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宜兴市人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设纪委书记1人,可设纪委委员3至5人。

第三十九条 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纪委每届任期与医院党委的任期相同,并按期进行换届。医院纪委书记由上级纪委监委会同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或上级党组织提名并考察,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他纪检干部由医院党委听取医院纪委意见后提名考察并任免。

第四十条 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院纪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所在医院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二)检查所在医院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分析研判医院政治生态;

(三)监督所在医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实施办法的情况;

(四)检查所在医院及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及风险防控机制等情况;

(五)监督所在医院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做好所在医院管理的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调查核实,对相关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七)协助开展上级党组织政治巡察、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回复等工作。

第四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二条 医院成立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宜兴市人民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团委)等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四十三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设立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等,按期规范换届。

第四十四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及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组长和有关的职工代表联席会议;

(四)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有关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申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参与医院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医院团委设团委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团委副书记1人)。

第四十六条 医院团委应积极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当好新时代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四十七条 团委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医院团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团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团章》的要求,加强基层团组织的建设,抓好团干部队伍建设;

(三)开展学习型团组织的创建,关心团员青年的成长成才、负责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考察对象及发展对象;

(四)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和要求,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健康向上的青年活动,丰富医院文化氛围和青年的业余生活;

(六)办理团组织关系接转、团费收缴工作;

(七)创建“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

第五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医院的监督机构,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期换届,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范程序召开,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单位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听取医院的工作报告,审议医院的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项目、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医院的工资调整计划、绩效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待遇方案,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精神文化权益;

(四)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医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评议、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六)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发展与改革、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技术、医疗、教育、科研、药事、伦理、信息等专业委员会并明确其相应职责和运作制度,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提出专业化决策与管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医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其余各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审定后由院长任命。

第四章 医院的决策

第五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形式有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医院发展规划、“三重一大”等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当由医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会议讨论中,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应当实行回避制。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负责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讨论情况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一节 党委会

第五十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例会1-2次,遇重要情况随时召集。

第五十六条 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八条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听取院长的意见,充分沟通酝酿,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开展民主协商。会议讨论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对少数不同意见,应慎重考虑。如对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五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党委领导开展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六十条 党委会的主要任务:

(一)执行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贯彻中央、省和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推进医院党的建设重点工作;医院发展和建设、专(学)科技术进步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科技项目与人才项目;医院职工评先评优、出国(境)及人员外派交流;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大调整;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其他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二)医院中层管理人员、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任免,推荐优秀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药品、医用器械、检验试剂、高值耗材等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专(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医院使用资金的限额及程序等资金管理制度;

(五)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二节 院长办公会

第六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

第六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副院长组成,办公室负责人做好记录,由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确定其他列席人员。纪委书记应当参加会议。党委书记视情况参加会议。

第六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当至少提前1天提交至医院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送达与会领导,以便事先了解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医院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

第六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重要决定、指示;

(二)商量研究、部署落实医院党委会议的决定;

(三)研究医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运行机制、重要制度条例、重大建设项目、对外合作交流等重大事项;

(四)拟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医疗仪器设备引进购置计划、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员工奖惩意见等重要内容;

(五)医院领导交流近期重要工作安排;

(六)讨论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

第六十五条 行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行政、业务职能科室管理干部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人员。行政办公会每月定期召开,必要时由院长随时召集。医院办公室

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

第六十六条 行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与部署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听取、研究、讨论全院性的工作事项等;

(二)各职能科室汇报、交流重要工作事项;

(三)医院领导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四)其他需要行政办公会讨论部署的事项。

第五章 医院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医院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自觉维护患者、医院和职工利益,扎实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惩防体系和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医院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医院的落实。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职工代表按规定履行对医院的监督责任。

第七十条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医院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所有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以促进医院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十一条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党委决定的医院重要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院报、院内网等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措施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员工监督。按照《医院信息公开目录》,通过院报、网站、微信平台、微博、公示栏、电子屏等形式向社会及患者公开信息。

第七十二条 医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年度医疗服务情况报告;

(二)年度质量、安全、费用、效率等信息;

(三)年度财务报告;

(四)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三条 医院保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视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及财务收支的健康运行。

第七十四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价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

第六章 医院的运行管理

第一节 管理层

第七十五条 医院管理层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总会计师(如有设置)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十六条 管理层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三)拟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管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中层管理人员;

(五)承担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内设机构

第七十七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编制部门的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等部门。

第七十八条 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医院的管理控制层职能,对医院制定的制度、规范、计划、方案等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估;

(二)细化医院在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为医院资源配置、业务工作和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第七十九条 临床医技等业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活动,为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

(二)提高本科室管理质量和业务水平;

(三)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

(四)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八十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八十一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八十二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八十三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八十四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八十五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八十六条 医院建立医疗质量院、科两级管理体系,院长是医院依法执业和医疗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七条 医院建立全院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第八十八条 医院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等,加强重点科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技术的质量安全管理,坚持合理检查、用药和治疗。

第八十九条 医院全面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努力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九十条 医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划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并根据功能定位在医疗联合体内发挥相应作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第九十一条 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及其他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节 人事管理

第九十二条 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医院规章制度的职工,医院可按照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拟定开除等政纪处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十四条 医院在人员编制范围内需增加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公开招聘,由人社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十五条 医院建立人员聘用管理、岗位管理、职称管理、执业医师管理、护理人员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等制度。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统筹考虑。

第六节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九十六条 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十七条 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九十八条 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医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医院的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一百条 医院的资产为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医院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实施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医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维护医院资产完整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百零二条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第七节 审计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医院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医院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医院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一百零五条 医院接受上级和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医院执行年度财务活动第三方审计制度,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医院的年度财务活动进行审计。

第八节 人才培养和科研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医院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发展规划,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择优遴选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并实施周期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一百零七条 医院实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临床带教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教学设施条件满足培训基地建设和临床教学需求,做好医学生培养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医院加强临床医学研究,加快诊疗技术创新突破和成果转化应用,大力开展适宜技术推广普及,加强和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研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一百零九条 加强基础学科与临床学科、辅助诊疗学科的交叉融合,支持研究所、实验室、生物标本库、医学信息检索等必要的科学研究支撑条件建设。按照法规制度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深化医教研协调,建立科研和教学组织管理体系,制定实施资金保障、质量管理、考核奖惩、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推广等制度。

第九节 后勤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医院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医院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十节 信息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医院信息系统与医保、预算管理、药品电子监管等系统有效对接。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质量安全、药品耗材管理、绩效考核、财务运行、成本核算、内部审计、廉洁风险防控等功能,建立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十一节 分院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宜兴市人民医院分院与医院本部实行同一法人治理下的一体化管理,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章 医院的文化

第一百一十五条 医院以党建引领医院文化建设,始终将文化建设放在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把握正确导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主导权,梳理医院文化发展脉络、挖掘医院文化历史积淀、凝炼医院文化内核与特色,总结提炼医院特色文化,结合时代要求,不断丰富文化内涵,形成医院文化架构体系。

第一百一十六条 通过传承弘扬优良传统,创新文化建设载体,将文化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激发员工爱国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不断增强医院凝聚力,推动医院科学和谐发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文化载体建设:通过文化长廊、院史陈列和医院文化丛书、院报、新媒体、音视频等多种文化载体,形成爱岗敬业、诚信服务、群体向善、奉献社会的良好氛围。

第一百一十八条 医院院训:仁爱、求索、精准、协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医院院徽:

第一百二十条 医院院歌:《生命的绿洲》。

第八章 医院的变更和终止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医院因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医院可以分立、合并、变更所有制及终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所有制变更;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医院的分立、合并及变更所有制时,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医院提议终止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编制部门审查通过。

第一百二十五条 医院在审请注销登记前,由相关部门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清算报告,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一百二十六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的起草、修订与废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医院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由医院党委、行政领导、医院各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相关医院管理专家、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起草组,开展起草或修订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根据医院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党委会审议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过讨论审议后,形成章程送审稿,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医院名义发布,报送执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院宗旨、发展目标、办医方向、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条 举办主体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报执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医院终止时本章程自行废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发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涉及业务范围事项的,以执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刊载内容为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职工违反医院章程的,依照医院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办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宜兴市人民医院。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执业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