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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药通用名将按新《指导原则》规范命名

发布时间:2017-12-07 浏览:3220 次

2017年11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和《关于规范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通知》,明确提出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三项基本原则:一是科学简明,避免重名;二是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三是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同时明确了新的通用名称批准后,给予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采用新名称后括注老名称的方式。

   《指导原则》明确,中成药通用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不易产生歧义和误导;避免使用生涩用语;不应采用低俗、迷信用语;名称中应明确剂型,剂型名放在名称最后;名称不应与已有中成药通用名重复,避免同名异方、同方异名的产生;不应采用现代医学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相关用语命名,如癌、消炎、降糖、降压、降脂等。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强力、速效、御制、秘制以及灵、宝、精等(名称中含药材名全称及中医术语的除外)。

     国家食药监总局明确,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生和患者的;名称不正确、不科学,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对于已上市中成药必须更名。另外,药品名称中有地名、人名、姓氏,或含有“宝”“精”“灵”等,但品种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已形成品牌,公众普遍接受的,可不更名;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各种中成药制剂,也不予更名。    

(丁洪亮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