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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新规出台

发布时间:2019-03-26 浏览:3276 次

 3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新规12号文与时俱进,较好地顺应了执业药师发展与监管工作的实际,尤其是针对执业药师某些不规范执业行为等突出问题,对执业药师准入门槛和执业药师行为监管相关条款做出相应调整,将大大促进我国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推动执业药师队伍真正发挥百姓“安全用药守门人”的作用。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建立于1994年。现行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为1999年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和原人事部共同修订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多年来,执业药师队伍在指导公众安全用药以及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统计显示,截止2018年底,我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人员累计达103万人,注册人数为47.5万人,其中注册在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为42.5万人。

       新规定提高了执业药师报考门槛,执业药师最低报考条件由原来的“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修改为:“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另外,新规定还增加了“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的要求。

       12号文还明确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同时强调,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丁洪亮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