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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7 浏览:4016 次

苏卫药政〔2018〕20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临床供应,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临床供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国卫办医函〔2017〕698号)、《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2018-2020年)》(苏政办发〔2018〕28号)和《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苏医改办发﹝2017﹞1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耗材指我省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含检验检测试剂)。

所称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指参与我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

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药品耗材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药品耗材采购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委直属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耗材应当通过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采购,严禁网下采购。

因临床危急重症救治、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应急使用的药品和在手术中才能确定具体型号规格的高值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先采购使用,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充完善省平台相关采购信息,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备。

第五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药品耗材采购报量、订单发送、到货验收、储存管理、使用确认等工作流程。

第六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诊疗服务范围和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合理配备使用药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低价药和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应当达到规定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占主导地位。公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肿瘤治疗药及肿瘤治疗辅助药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管理要求。

第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与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耗材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销合同由所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签署。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两票制”政策要求,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应当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

第九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购销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款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支付。

第十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药品供应保障责任,严格落实短缺药品每月零报告和分级储备制度,建立完善药品耗材库存预警机制和科学应对机制,切实有效保障临床使用需求。

第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定期分析督查制度,对采购使用数量变动异常的产品,及时关注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重点品种得到有效管控。

第十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增强廉政自律意识,不得在药品耗材遴选、采购、使用、回款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坚决抵制药品耗材购销环节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百分制考核评价制度。在公立医疗机构按季度自查基础上,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考核。具体指标分值为:集中采购(15分)、规范流程(10分)、药品配备(15分)、合同签订(5分)、两票制政策(15分)、货款支付(10分)、供应保障(15分)、使用监控(15分),廉洁购销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期公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半年考核结果。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委直属医疗机构考核不合格的,所在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药品耗材采购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评、等级医院评审、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等相挂钩。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公立医疗机构,由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其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年终评优、评先资格,涉嫌违纪违规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或者已送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部分条款内容如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